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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時間:2021-12-26 21:30:18 來源:未知 作者:szxlh點擊: 文字:[大] [中] [小]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401632021 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acking dangerous goods in containers transported by sea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40163—2021

  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Safet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acking dangerous goods in containers

  transported by sea

  前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guī)則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提出并歸口。

  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安全技術要求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海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作業(yè)的基本要求、裝箱前準備工作、裝箱和封箱操作要求、裝箱后要求以及記錄與單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集裝箱的裝箱作業(yè)。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9854 爆炸性環(huán)境用工業(yè)車輛防爆技術通則

  JT/T 812 非冷凍液化氣體罐柜(UN-T50)充灌要求

  JT/T 813 船舶載運非冷凍液化氣體罐柜技術要求

  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IMO CSC 1972年國際集裝箱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 Containers 1972)

  IMO IMDG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guī)則(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危險貨物 dangerous goods

  IMO IMDG中列明的,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污染等特性,在船舶載運過程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或者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采取特別防護措施的貨物。

  3.2

  集裝箱 container

  一種供貨物運輸?shù)脑O備,并具備以下特征。

  a) 具有耐久性和足夠的強度,適于重復使用。

  b) 經專門設計,便于以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貨物,而無須中途換裝。

  c) 為了系固和(或)便于裝卸,設有角件。

  d) 4個外底角所圍蔽的面積應為下列兩者之一:

  1) 至少為14 m2(150平方英尺);

  2) 如裝有頂角件,則至少為7 m2(75平方英尺)。

  注1:上述定義的集裝箱包括符合,上述特征的近海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和散裝容器,但不包括車輛和包裝。

  注2: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7),總則定義9.2(4)。

  3.3

  可移動罐柜 portable tank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符合集裝箱定義的罐柜,并具備以下特征:

  a) 由罐殼和運輸危險貨物所需配有的輔助設備和結構裝置組成;

  b) 能在不拆除結構裝置的情況下進行裝貨和卸貨;

  c) 殼體外部具有穩(wěn)固的結構件,并能在滿載時起吊;

  d) 配有便于機械化操作的底座、系固裝置和附件,使其能被吊到運輸車輛或船上。

  注: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7),總則定義9.2(6)。

  3.4

  多單元氣體容器 multiple element gas containers;MEGCs

  用一個總管進行內部連接并組裝在一個框架內的各種鋼瓶、管狀容器和鋼瓶組的組合體。

  注1:上述定義的多單元氣體容器(MEGCs)包括氣體運輸所需的附屬設備和構件。

  注2:改寫《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2017),總則定義9.2(7)。

  3.5

  裝箱 packing

  充灌 filling

  將危險貨物裝入集裝箱、可移動罐柜或多單元氣體容器的過程。

  3.6

  包裝 packaging

  一個或多個容器及為容器完成盛裝和其他安全功能所必需的任何其他組件或材料。

  [IMO IMDG(38-16版),定義1.2.1]

  3.7

  包件 packages

  包裝作業(yè)的最終產物,由包裝和所裝的用于運輸?shù)膬妊b物組成。

  [IMO IMDG(38-16版),定義1.2.1]

  3.8

  積載 stowage

  為確保安全和保護環(huán)境,將危險貨物恰當?shù)夭贾迷诩b箱中。

  注:改寫IMO IMDG(38-16版),定義7.1.2。

  3.9

  隔離 segregation

  將兩個或多個不相容的物質或物品分開的過程,這些貨物配裝或積載在一起時,一旦發(fā)生泄露、溢漏或其他事故會產生不必要的危險。

  [IMO IMDG(38-16版),定義7.2.2.1]

  4 基本要求

  4.1 集裝箱和包裝

  4.1.1 集裝箱

  4.1.1.1 集裝箱、可移動罐柜、多單元氣體容器(無特別說明的,以下通稱“集裝箱”)的設計、制造、檢驗、試驗、營運等均應符合《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IMO CSC和IMO IMDG的規(guī)定,并持有有效的證書或報告。

  4.1.1.2 集裝箱經檢驗合格后取得的檢驗合格標記和安全合格牌照或銘牌,其內容及張貼應符合《集裝箱法定檢驗技術規(guī)則》、IMO CSC和IMO IMDG的要求。通過定期檢驗的集裝箱的檢驗合格標記和檢驗日期,應標記于其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安全合格牌照處,且應持久、耐磨、耐腐蝕,并保持清晰可見。按認可的連續(xù)檢驗計劃(ACEP)進行檢驗的集裝箱,應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者附近標明此連續(xù)檢驗計劃的認可編號。

  4.1.1.3 裝運非冷凍液化氣體的可移動罐柜應符合JT/T 813的規(guī)定。

  4.1.1.4 可移動罐柜和多單元氣體容器應在罐體上的連接件(如進口管、排放口等配件及截止閥等)清楚標明其用途。裝運危險貨物的可移動罐柜及裝運非冷凍氣體的多單元氣體容器應在易于檢查的明顯地方(通常安裝在其后端)以永久的方式在耐腐蝕的金屬上顯示符合IMO IMDG要求的銘牌。

  4.1.2 包裝

  4.1.2.1 包裝應堅固并處于完好的狀態(tài),與貨物接觸的部位不應因貨物的特性而降低其性能,并能經受裝卸和海運的一般風險。

  4.1.2.2 包裝應檢驗合格,持有相應的合格證明,并顯示包裝標記。

  4.1.2.3 包裝上的危險性標志和標記應符合IMO IMDG的規(guī)定。

  4.2 人員

  4.2.1 從事危險貨物集裝箱裝箱作業(yè)、檢查的人員應按照IMO IMDG的要求熟悉或了解相關知識和技能,特別是人員防護、應急措施等。

  4.2.2 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應熟悉裝箱作業(yè)的技術要求,在裝箱作業(yè)過程中,代表所在單位從事裝箱現(xiàn)場指揮或監(jiān)控工作,并簽發(fā)“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4.2.3 裝箱人員裝載、系固危險貨物時,應在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的直接指揮或監(jiān)控下進行。

  4.2.4 裝箱人員在作業(yè)時應穿戴相適應的防護用品,作業(yè)完畢,及時清洗,作業(yè)中不應飲食、飲水。

  4.3 作業(yè)環(huán)境

  4.3.1 應在光線或照明良好的環(huán)境下進行裝箱作業(yè)。

  4.3.2 不應在雷電天氣下裝箱作業(yè)。

  4.3.3 不具備良好遮蔽條件的裝箱場所,遇雨、雪、大風等惡劣天氣應停止作業(yè),關閉箱門。

  4.3.4 裝箱現(xiàn)場應采取適當?shù)拇胧┓乐够鸹?,不應在危險貨物周圍吸煙、動火或進行可能產生火花的作業(yè)。

  4.3.5 各種安全防護裝置、照明、信號、監(jiān)測儀表、警戒標記、防雷、報警裝置等設備應經過認證,并定期檢查,不應隨意拆除和占用。

  4.3.6 如果有必要為集裝箱供電以操作制冷或加熱設備時,應保證連接插頭可用。

  4.4 裝卸機具

  4.4.1 應根據(jù)貨物包裝性質和包裝質量選用裝卸機具,機械及其附屬器械不應影響包裝的完整性。

  4.4.2 叉車裝卸搬運貨物時應采取防護措施,采用安全速度。叉車防爆性能應符合GB/T 19854 的要求。

  5 裝箱前準備工作

  5.1 貨物資料

  5.1.1 裝箱前應備齊擬裝箱貨物的信息材料、包裝檢驗合格證明、危險貨物安全技術說明書、適用版本的IMO IMDG等相關資料。貨物資料的內容應包括危險貨物的如下信息:

  a) 聯(lián)合國編號;

  b) 正確運輸名稱;

  c) 類別;

  d) 副危險性(如適用);

  e) 包裝類(如適用);

  f) 閉杯閃點(如適用);

  g) 標記(如適用);

  h) 標識批號(如適用);

  i) 總數(shù)量;

  j) 總質量等。

  5.1.2 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應審核貨物的相關資料與實際貨況、裝箱信息的一致性。

  5.2 積載計劃

  5.2.1 一般積載

  5.2.1.1 裝箱前應制定集裝箱內危險貨物的裝箱和系固方案。

  5.2.1.2 裝箱的貨物質量和襯墊、系固材料等的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的允許凈載質量。裝貨后集裝箱總質量不應超過集裝箱安全合格牌照所標明的最大總質量。

  5.2.1.3 箱內所裝貨物的重心應在或靠近集裝箱縱向長度的中心位置,并在集裝箱載貨空間高度的下半部分。

  5.2.1.4 貨物在箱內應均勻分布,半個箱長范圍內的貨重不應超過箱內總貨重的60%。

  5.2.1.5 對于與箱底接觸面較小的重物,應使用襯墊材料來增大其接觸面,使貨物的集中載荷被傳遞至集裝箱的結構性橫梁和縱向底桁材上,避免箱底局部過載。

  5.2.1.6 如危險貨物對集裝箱的通風有特殊要求,應當使用通風集裝箱。如不可通風的,一般通用貨物集裝箱應避免通風或者與外界濕空氣接觸,且在裝箱前將集裝箱的透氣孔封閉。

  5.2.1.7 應根據(jù)包裝的類型和規(guī)格選擇合適的堆碼方式,防止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移位或倒塌,如袋裝貨物可以選擇交替式、垛墻式的堆碼方式。

  5.2.1.8 應根據(jù)貨物性質、質量、形狀、結構強度等特點選擇適合的襯墊方式及襯墊材質。

  5.2.1.9 貨物與箱體存在空隙的,應選擇適合方式進行系固、綁扎。

  5.2.1.10 使用可移動罐柜裝運危險貨物時,應根據(jù)IMO IMDG的規(guī)定選擇適用的可移動罐柜。

  5.2.2 拼箱積載

 

  5.2.2.1 拼箱積載應考慮各種貨物性質及其相容性,包括包件及其包裝類型或強度、貨物氣味和粉塵交叉污染的可能性、物理或化學的相容性。粉塵貨物和污穢貨物不應裝載在干凈且易受污染的貨物附近,如透氣材料包裝的食物等。

  5.2.2.2 除非已經進行了恰當?shù)母綦x和(或)使用適當?shù)姆雷o材料對其進行了有效保護,性質不相容的貨物不應同箱裝運。

  5.2.2.3 貨物在箱內拼箱時,相互之間的隔離應按照貨物危險性和副危險性中最為嚴格的要求進行隔離,并符合IMO IMDG中各類隔離表和危險貨物一覽表中的隔離要求。

  5.2.2.4 固體貨物不應置于液體貨物下面;尖銳物品不應裝載于表面易損的貨物相鄰處;釋放水汽的貨物不應裝載于對濕度敏感的貨物的上面或附近。

  5.2.2.5 重貨不應裝于輕貨和易碎品的上面。

  5.2.2.6 危險貨物與普通貨物拼箱時,危險貨物應后裝先卸,且裝于箱門口易卸處。

  5.3 集裝箱的放置

  5.3.1 集裝箱應放置在堅固平整的地面或拖掛車上,放置集裝箱的地面應沒有任何可能損壞集裝箱底部結構(橫向構件或者底梁)的碎片或者突起物。

  5.3.2 通過平臺裝箱,應使用恰當?shù)男逼伦鳛檫M出集裝箱的安全通道,平臺和集裝箱間應設有安全、有效的連接。

  5.3.3 使用拖掛車裝箱,應采取防止車身傾斜和車輛移動的措施。

  5.3.4 集裝箱應放置在沒有泥土、植被、懸掛的樹枝和探照燈的硬質路面上,防止害蟲、昆蟲和其他生物進入集裝箱內,造成二次污染。

  5.4 集裝箱的檢查

  5.4.1 外部檢查

  5.4.1.1 集裝箱主框架完整,不存在IMO CSC規(guī)定的嚴重結構缺陷。

  5.4.1.2 箱壁、箱底和箱頂?shù)臓顩r良好,應無任何明顯變形。

  5.4.1.3 外表面有彎曲、凹痕、折痕、擦傷等痕跡的附近和內側不應存在破口。在外板連接處,應無鉚釘松動或斷裂產生漏水的痕跡。

  5.4.1.4 箱頂部分的氣孔應無損傷和積水。

  5.4.1.5 曾經進行過修理的部分應處于良好狀況,無漏水現(xiàn)象。

  5.4.1.6 集裝箱外表固定的安全合格牌照應顯示清晰、內容有效。

  5.4.1.7 除永久固定的標記和符號外,應去除集裝箱之前使用過的標牌、標記、符號等。

  5.4.1.8 集裝箱的沿底部肋骨、叉車槽里面、扭鎖配件的里部及外部、底部和交叉聯(lián)接部分等部位應無任何二次污染的跡象。

  5.4.1.9 檢查當天的日期不超過集裝箱安全合格牌照上銃印的下次檢驗日期。

  5.4.1.10 如檢查當天的日期超過下次檢驗日期,應在安全合格牌照上或靠近牌照的地方標注有連續(xù)檢驗計劃“ACEP”的標記。

  5.4.2 內部檢查

  5.4.2.1 在進入封閉式集裝箱之前,應將門打開一段時間,使箱內的大氣環(huán)境與外部空氣保持一致。在門打開期間應注意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動物和昆蟲進入集裝箱內。

  5.4.2.2 集裝箱內應清潔干燥,無先前所裝貨物的殘留物和持久性氣味。

  5.4.2.3 曾經修補過的部位應無破漏之處,可以通過關閉箱門觀察是否有漏光來發(fā)現(xiàn)潛在的破漏點。

  5.4.2.4 箱內應沒有重大損壞,地板沒有破損或可能導致人身傷害或者貨物損害的突出物,例如釘子、螺釘、特殊配件等。

  5.4.2.5 箱壁內襯板上應無水濕痕跡,發(fā)現(xiàn)有水濕痕跡時,應查明產生水跡的原因。

  5.4.2.6 用于固定貨物的角鉤和系固環(huán)等拽固件應處于良好可用狀態(tài)。如果在箱內系固重物,應事先聯(lián)系集裝箱經營人獲取拽固件強度和系固方法等相關信息。

  5.4.3 箱門檢查

  5.4.3.1 箱門應能順利開啟和關閉,開啟時能適當固定。

  5.4.3.2 箱門周圍的密封墊應緊密,并能保證密閉。

  5.4.3.3 箱門把手應能靈便操作,箱門能完全鎖上并可加裝封志。

  5.4.3.4 箱門的鎖閉結構方式應能使箱門在緊急情況下及時開啟。

  5.4.4 冷藏箱檢查

  5.4.4.1 冷藏箱的制冷系統(tǒng)應能正常運行。

  5.4.4.2 冷藏箱的插頭和電線無缺陷。

  5.4.5 可移動罐柜檢查

  5.4.5.1 可移動罐柜的IMDG銘牌應標注正確信息,且顯示清晰。

  5.4.5.2 可移動罐柜的框架結構應符合IMO CSC的要求,罐體以及固定裝置包括閥門、調壓裝置應符合IMO IMDG的要求。

  5.4.5.3 確認貨物的特性,在運輸和裝卸過程中有加溫要求的,裝卸地應具有蒸汽源和電源等設備。

  5.4.6 多單元氣體容器檢查

  5.4.6.1 多單元氣體容器的IMDG銘牌應標注正確信息,且顯示清晰。

  5.4.6.2 多單元氣體容器的各個單元和框架均無變形和損壞,如對其狀況有懷疑,可請求進一步檢查或者檢驗,再行充灌。

  5.4.6.3 多單元氣體容器的各個儀表、管路、閥門、附件均應處于正常工作狀態(tài)。

  5.5 危險貨物包裝檢查

  5.5.1 包件檢查

  5.5.1.1 包裝不應有任何損壞、滲漏和散漏跡象。木板箱包裝不應有釘子外露。

  5.5.1.2 包件不應有污染跡象。有污染跡象的包件,應確定其安全性和可接受性。

  5.5.1.3 裝箱前,應去除包件外部的水、雪、冰及其他附著物。

  5.5.2 托盤貨物檢查

  5.5.2.1 托盤貨物應按規(guī)則形狀排放,側面保持垂直,頂部保持水平。

  5.5.2.2 所用的捆扎材料應與貨物相容,在潮濕、溫度劇變、日曬等情況下能保持有效系固。

  5.5.2.3 托盤應處于良好狀態(tài),符合裝卸作業(yè)和危險貨物質量的強度要求。無釘子、螺釘、木刺等突出物。

  5.5.3 標志、標記檢查

  5.5.3.1 標志

  5.5.3.1.1 包件應顯示正確的危險性標志。

  5.5.3.1.2 標志的位置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a) 箱類包裝:位于包件端面或側面的明顯處;

  b) 袋類包裝:位于包件明顯處;

  c) 桶類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處;

  d) 罐類包裝:位于罐體的明顯處;

  e) 容量超過450L的中型散裝容器或大宗包裝:位于相對的兩側;

  f) 海洋污染物的標記應位于危險貨物標志的鄰近處,如無危險貨物標志時,位于適當位置。

  5.5.3.1.3 如貨物經過系固、打包、綁扎以致貨物包裝上的標志無法從外側明顯辨識,應在貨物外部面向箱門處另行張貼危險貨物標志。

  5.5.3.1.4 標志應清晰可見、易識別,且與包件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鮮明的顏色對比。

  5.5.3.2 標記

  裝有危險貨物的包件應標有正確運輸名稱、聯(lián)合國編號及其他規(guī)定標記。

  6 危險貨物裝箱操作

  6.1 裝箱要求

  6.1.1 按5.2積載計劃裝箱。

  6.1.2 裝箱過程中應輕拿輕放,不應肩扛、背負、沖撞、摔碰、翻滾,防止包裝破損。

  6.1.3 包件的桶蓋、瓶蓋應朝上,不應倒置。包件通氣孔應向上,不被堵塞。

  6.1.4 不應裝運損壞、滲漏或散漏的包件。裝箱時危險貨物包裝發(fā)生損壞、滲漏或散漏,應在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的監(jiān)督下,立即按貨物特性進行有效處置。

  6.1.5 滲漏的危險貨物會造成爆炸、自燃、毒害或類似重大危險的,應立即撤離人員到安全地帶,并通知有關應急部門。

  6.1.6 裝載有冷藏要求的危險貨物,貨物包件應預先冷卻,保證裝載溫度符合最低控制溫度要求。

  6.1.7 所裝載貨物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從其要求。

  6.2 襯墊要求

  6.2.1 箱內裝載不同的貨物或貨物采用不同的包裝形式時,貨物之間應用有效襯墊材料作為間壁。

  6.2.2 桶類包裝危險貨物上下層間應用有效襯墊材料襯墊,以分散上層貨物負荷。下層的桶類包裝頂部與上層的桶類包裝底部設計為嚴密契合的嵌入式結構,且底層貨物的桶類包裝具有足夠的強度,可以不用襯墊。

  6.2.3 箱內貨物與箱壁之間宜用有效襯墊材料塞緊,防止貨物發(fā)生移動。

  6.2.4 襯墊應有足夠防護強度,能有效避免運輸過程中貨物在集裝箱內發(fā)生垂直或水平方向上的位移引起的損壞。

  6.2.5 使用托盤、膠合板、木條和木板等類型的襯墊時,應支撐在集裝箱的角柱、角件、端柱和側柱上,避免支撐在側壁板、箱門板上而造成側壁板、箱門板損壞。

  6.3 危險貨物在集裝箱內的系固

  6.3.1 集裝箱內的貨物應加以系固,防止移動。貨物的系固方法不應導致貨物或集裝箱的損壞。

  6.3.2 系固材料(如鋼絲繩、纖維索、鋼帶、尼龍帶、氣袋、伸縮桿、防護網、膠粘帶等)應有足夠的強度,能承受因運輸加速度的變化而產生的各種應力,且不應導致箱內危險貨物產生安全隱患。

  6.3.3 用于集裝箱內系固的緊固件應具有鎖定裝置,系固完畢后,所有緊固件都應處于鎖定位置,防止在運輸途中因振動和搖擺等因素,使緊固件松動而降低系固效果。

  6.3.4 氣袋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使用氣袋應遵守產品說明書中關于填充壓力和最大空隙寬度的要求??紤]到集裝箱內部溫度升高或降低的可能性,填充氣袋時應視情況留有余量。

  b) 用氣袋來填充箱門口的空隙時,應采取預護措施,防止開箱作業(yè)時氣袋導致箱門突然打開。

  c) 如果空隙表面不平整,存在擦壞或刺穿氣袋的風險,應采取恰當?shù)拇胧┍3挚障侗砻孢m度平滑。

  6.3.5 使用釘子固定時,釘子或釘帽不應外露。

  6.4 特殊裝箱要求

  6.4.1 爆炸品

  6.4.1.1 爆炸品應按配裝類的要求進行裝箱。

  6.4.1.2 雷管及引信等極敏感的物質應裝于貨物的表面。

  6.4.1.3 集裝箱內的地面應為木質結構或是將貨物裝載在密合的格板、木質托盤墊上。如包裝與箱體之間可能因摩擦、碰撞等產生火花、靜電,應在箱璧四周使用木板或其他等效襯墊與其隔離。

  6.4.1.4 進行箱內系固作業(yè)時,應使用防火花的工具,防止撞擊、震動和用力過猛,使用的釘子不應撒落在箱內。

  6.4.2 氣體

  6.4.2.1 不應使用箱內沾有油污的集裝箱。

  6.4.2.2 不應穿沾有油污的工作服和使用沾有油污的手套進行作業(yè)。

  6.4.2.3 鋼瓶應符合 下列要求。

  a) 安全帽應擰緊,無異味。瓶帽如有松動,應采取有效的緊固措施。

  b) 瓶壁無腐蝕、無凹陷及損壞現(xiàn)象。

  c) 其他附件(如閥門、瓶體、漆色)應符合產品標準。

  d) 鋼瓶的保護皮圈應齊全。

  6.4.2.4 作業(yè)時不應手持鋼瓶的安全帽,不應拋擲、碰撞、滾滑。

  6.4.2.5 鋼瓶應以托盤或成組形式裝箱,防止鋼瓶在箱內滾動。箱壁和兩端應用木板隔離。

  6.4.2.6 堆放時,箱內鋼瓶的安全帽朝向應保持一致。

  6.4.3 易燃液體

  6.4.3.1 桶類包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桶蓋無松動現(xiàn)象,焊縫無滲漏痕跡;

  b) 桶端無膨脹或外裂現(xiàn)象。

  6.4.3.2 閉杯閃點在-18℃以下的易燃液體裝箱時,集裝箱箱壁四周應用木板襯墊。

  6.4.3.3 桶裝貨裝箱后有空隙的,應有效的加固,防止移動。

  6.4.3.4 貨物加固時,不應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6.4.4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6.4.4.1 裝有電石、黃磷等的桶類包裝兩端應無膨脹現(xiàn)象。

  6.4.4.2 包件應無潮濕、水漬、油污現(xiàn)象。

  6.4.4.3 裝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物質的集裝箱箱內不應潮濕,應保持干燥。

  6.4.5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6.4.5.1 避免高溫,作業(yè)時應有遮陽設施,防止陽光直射。

  6.4.5.2 集裝箱內部應清潔、干燥、無油污,不應留有任何酸類、煤炭、木屑、硫化物及粉狀可燃物等。

  6.4.5.3 箱內的固定、襯墊材料質地良好,木板上不應帶有樹皮、碎木屑。

  6.4.6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6.4.6.1 作業(yè)時應穿戴與貨物危險性相符的勞動保護用具。

  6.4.6.2 夏季裝載易燃性毒性物質時,應防止陽光直射。

  6.4.6.3 撒落在地面上的毒性物質,應用潮濕鋸末等介質打掃干凈,及時回收處理。

  6.4.7 放射性物質

  6.4.7.1 搬運的人員應穿戴核輻射防護服,按規(guī)定的作業(yè)時長輪換操作。

  6.4.7.2 輻射水平值大的貨物應裝于箱的中部,輻射水平值小的裝于外圍。

  6.4.7.3 箱內貨物較少不能裝滿箱時,應置于箱的中部,四周用襯墊或系固材料填塞緊固。

  6.4.7.4 貨物在箱內應擺放平穩(wěn)、牢靠,以防在運輸途中滑動倒塌。

  6.4.7.5 放射性物質應優(yōu)先裝箱,及時出運。

  6.4.7.6 在裝箱前,應測量包件表面的輻射水平,確定運輸指數(shù)和臨界安全指數(shù),根據(jù)表面輻射水平值、運輸指數(shù)和臨界安全指數(shù)制定合理的積載計劃和防護措施。

  6.4.8 腐蝕性物質

  6.4.8.1 塑料桶類包裝應用木板襯墊減壓,防止摔碰。

  6.4.8.2 包件應無滲漏或開裂,桶類包裝的桶蓋應緊密無松動。

  6.4.8.3 玻璃和陶瓷容器的封口應完好、向上、無滲漏。組合包件的內包裝間應采取有效襯墊和固定等措施。

  6.4.9 可移動罐柜

  6.4.9.1 作業(yè)時應配備適于防護非冷凍液化氣體的防護用具、勞防用品及可燃或有毒氣體探測器。如充灌貨物為冷凍液化氣體,應穿著必要的防凍傷裝具。

  6.4.9.2 貨物充灌量不應超過IMO IMDG規(guī)定的最大充灌率。

  6.4.9.3 充罐作業(yè)應制定操作流程,按照操作流程作業(yè)。非冷凍液化氣體的充灌作業(yè)應滿足JT/T 812的要求。

  6.4.10 多單元氣體容器

  6.4.10.1 作業(yè)時應穿戴防護用具。如果充灌氣體為冷凍氣體,應穿著必要的防凍傷裝具。

  6.4.10.2 充灌作業(yè)時應攜帶合適的可燃或有毒氣體探測器。

  6.4.10.3 貨物充灌量不應超過IMO IMDG規(guī)定的最大充灌率,且不應低于最小充灌率。

  6.4.10.4 充灌作業(yè)應制定操作流程,并按照操作流程作業(yè)。

  7 封箱操作要求

  7.1 裝箱完畢后,應清理工具,清除廢棄物,然后關閉箱門。

  7.2 確認箱門的關閉裝置正確嚙合并系固。

  7.3 用帶有唯一識別號的封志在箱門施封裝置上加封。

  8 裝箱后要求

  8.1 外觀

  8.1.1 裝箱后集裝箱的外觀應清潔無異常。

  8.1.2 配有鉸鏈或可拆卸配件的集裝箱,配件應已正確系固沒有松動。

  8.2 標牌、標記和標識

  8.2.1 應按照IMO IMDG的要求在集裝箱箱體上張貼危險貨物標牌、標記、標識。如適用,還應張貼“海洋污染物”標記和其他標識。有聯(lián)合國編號、正確運輸名稱顯示要求的危險貨物,應顯示相應的聯(lián)合國編號、正確運輸名稱。

  8.2.2 裝載具有副危險性質的危險貨物,還應在主危險性標牌的旁邊張貼副危險性標牌。

  8.2.3 裝載用于冷卻或空調目的的危險貨物(如固體二氧化碳或制冷劑)的集裝箱,應在箱外張貼“冷卻/空調警告”標記。

  8.2.4 裝載熏蒸貨物或在熏蒸條件下運輸?shù)姆忾]集裝箱,箱門外應張貼警告牌。

  8.3 溫控系統(tǒng)

  裝載有溫控要求的危險貨物時,集裝箱溫控系統(tǒng)應保持正常運行。集裝箱內的實際運輸溫度應低于該貨物最低控制溫度。

  9 記錄與單證

  9.1 裝箱記錄

  9.1.1 從事海運危險貨物裝箱作業(yè)的單位,應將每次危險貨物裝箱作業(yè)情況如實記錄在“裝箱記錄”中(參見附錄A)。記錄內容應包括:積載計劃、裝箱時間、裝箱貨況、集裝箱箱體狀況、貨物包裝狀況、裝箱襯墊、加固情況、集裝箱外部危險貨物標牌、標記和標識張貼情況等事項。

  9.1.2 應將危險貨物裝箱情況拍攝存檔,正確顯示裝箱前、中、后三種箱內狀況和相應箱號,并保存在裝箱記錄中,記錄保存不少于三年。

  9.2 單證

  9.2.1 除可移動罐柜和多單元氣體容器外,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在裝箱作業(yè)完畢后應正確填寫并簽發(fā)“集裝箱裝箱證明書”。

  9.2.2 “集裝箱裝箱證明書”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格式的要求。

  9.2.3 “集裝箱裝箱證明書”應由集裝箱裝箱現(xiàn)場檢查員從業(yè)單位簽章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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